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
基本信息
陇南市公安局
621009005000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 “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1.受理阶段责任:对经辖区交警大队、交警支队、收费管理所、高速公路管理处、属地公路管理局审核的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结合施工路段实际情况,依法审查提交的各项材料,对符合施工规定的,确认施工路段、时间,同时审查施工路段交通组织方案及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施工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将载明审查意见的申请材料交付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施工作业完毕后,和道路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对验收合格通车的道路,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隐患路段报相关部门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