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基本信息
陇南市公安局
620109056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须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签发,按申请人取证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