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基本信息

陇南市公安局
000109002000
行政许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须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签发,按申请人取证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