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基本信息

陇南市应急管理局
000725006003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2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第80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供选择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培训课时、依法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培训计划审核责任: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进入理论、实操的培训阶段;审核不通过的,限期再申报。 3.考试计划审核阶段:对考试点提交的考试计划进行审批,安排考试具体时间和内容,审批通过进入理论、实操考试,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理由。 4.发证阶段责任:由安全培训机构根据理论、实操成绩填报发证花名册,进行公示,发放电子合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