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核发

基本信息

陇南市文广旅局
000122003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