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基本信息

定西市司法局
000112007000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0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律师材料审核(包括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②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适用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律师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