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基本信息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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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