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基本信息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22017003001
公共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