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基本编码
62203601500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