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重名查询
基本信息
酒泉市公安局
622009002000
公共服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第二十七条 网上公开办事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六)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申请人告知执法信息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