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驾驶资格恢复

基本信息

酒泉市公安局
620109005000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 “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须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签发,按申请人取证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