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基本信息
张掖市交通运输局
000118009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实地勘验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许可范围、注意事项或禁止事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