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基本信息
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00117021000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制证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展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