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基本信息
民勤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000132013000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