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基本信息

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02014301004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 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 、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 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 、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提交的申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按程序办理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4.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工作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