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基本信息
武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00823009000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行政奖励的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拟奖励人员和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行政奖励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奖励文件或物质奖励送达被奖励人。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发现奖励有误的,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