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评审
基本信息
武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00723001000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并根据各地实际制订《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聘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