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基本信息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621018017000
其他行政权力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同意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作出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备案的登记备案,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