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

基本信息

天水市秦州区水务局
000119001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需申请人更正或补齐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根据评审意见通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