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

基本信息

天水市烟草专卖局
000162002000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二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款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第四款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规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咽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八条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书面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不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签发准运证,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自行打印准运证。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烟草行业的内部监管,监督烟草经营企业和市级局严格准运证签发、作废、使用、更换、到货确认的有关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