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基本信息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00931002000
行政裁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出具处理结果(包括检定证书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