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基本信息
天水市水务局
000119022000
行政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需申请人更正或补齐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活动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组织专家就建设项目对水库大坝及工程管护设施影响进行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和专家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根据评审意见通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或同意书),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