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基本信息
天水市教育局
000705003000
行政确认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行政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