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620118091000
行政许可
1、《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依据描述: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第一款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依据描述: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实地勘验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许可范围、注意事项或禁止事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