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基本信息
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
000718018000
行政确认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备案交工验收报告。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发文,送达并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