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基本信息

嘉峪关市农业农村局
000120220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并公开许可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