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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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部门

探矿权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000115017005
行政许可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勘查方案组织专家审查。对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勘查范围进行审查。对申请探矿权转让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探矿权或转让许可。收缴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认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探矿权年检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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