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基本信息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00117009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制证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展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