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基本信息
甘肃省司法厅
000112009000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2项: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律师事务所材料审核(包括①申请书。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③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④住所证明。⑤资产证明。⑥合伙协议(适用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