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00107003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十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十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第十九条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检验和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复文件和证书,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