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原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基本信息

陇南市自然资源局
000715006000
行政确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第二条、第三条。 (四)《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55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油气矿产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83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管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据职权或上级部门的指定进行治理责任认定。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及相关法律认定治理责任。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向责任人送达责任认定书,并告知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