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基本信息

陇南市自然资源局
000715003000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管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准予验收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