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基本信息

陇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00123003000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