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基本信息
定西市公安局
000109017000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须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签发,按申请人取证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