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奖励
基本信息
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00823012000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行政奖励的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拟奖励人员和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行政奖励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奖励文件或物质奖励送达被奖励人。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发现奖励有误的,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