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基本信息
酒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00823007000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行政奖励的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拟奖励人员和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行政奖励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奖励文件或物质奖励送达被奖励人。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发现奖励有误的,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