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基本信息

天祝藏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局
621041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12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拟备案教职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原件等,担任(离任)前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