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业备案
基本信息
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
621009011000
其他行政权力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1.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3.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