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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基本信息

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
620709002000
行政确认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 (一)省外公民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 (二)本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县、市暂住的人员; (三)本省各县、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到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或到由本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地区暂住的人员。 第六条暂住人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下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后七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或由县、市公安机关授权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
1.受理:(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3.决定:做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给予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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