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基本信息

古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000141017000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设立、合并、分立、终止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