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基本信息
古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000117022000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制证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展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