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基本信息

古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00524017000
行政给付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