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备案
基本信息
民勤县公安局
621009008000
其他行政权力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9项
公章刻制审批,县级公安机关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手续复印件等材料进行材料审核。
3.备案环节责任: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三份发送用户。
5.监管环节责任:采取标准清理、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备案后续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