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基本信息
凉州区民政局
000511006000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给付阶段责任:对批准获得特困供养的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金。
2.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特困供养金发放情况,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3.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