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基本信息

凉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00524001000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不予给付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行政给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行政给付)。 3.给付阶段责任:根据行政给付的决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行政给付。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行政给付办理情况,受理、调查相关的投诉。 5.归档审查阶段责任:结案归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