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凉州区农业农村局
000120189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