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基本信息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000918001000
行政裁决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裁决或者不予裁决决定,法定告知(同意裁决的,应当书面告知;作出不予裁决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裁决的出具裁决认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