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基本信息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000120209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县区政务中心农牧窗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或按规定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审批意见书》依法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验收。如有问题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动物诊疗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