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基本信息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000120073000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或按规定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审批意见书》依法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2.审查阶段责任:区(县)畜牧兽医部门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作《生鲜乳收购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