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基本信息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620109003000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轮式自行机械车(M)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 “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须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签发,按申请人取证方式送达。 5.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的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